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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不为人知的理念
人人生而平等   当托马斯·杰弗逊在《独立宣言》中阐明美国革命的基本哲学原则(后人称为76原则)时,他写下的第一个原则是平等,他认为平等,而不是人们所预料的自由, 才是其他一切原则的基石。 《宣言》的草案原稿更明确地强调了平等的重要性。广为人知的最终文本是这样写的: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但杰弗逊最初写的是: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神圣而无可否认的:人人生而平等、生而独立;生而平等衍生出人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据我所知,措辞上的修改更多是出于行文格式,而非语意上的原因。最终文本的确更加流畅。但原草案的哲学意义更精确。最终文本把平等和自由并列为两个基本原则,却没有指明它们之间的关系,相反,原草案明确地指出,自由的价值是居于次位,由平等衍生出来的。 然而,我们这些76原则的继承者们,却不怎么提及,也不怎么热衷于平等。相反,我们把自由挂在嘴边;我们称自己为自由主义者而不是平等主义者。我们写的书不叫《平等宪章》、《为了新的平等》或《我如何在不平等的世界中找到平等》。相比之下,那些在当代政治话语中经常援引平等的人,往往是我们理解的76原则的敌人。如果他们也信仰平等,那么平等怎么可能也是我们的理念呢? 当然,答案是我们必须具体地说:什么的平等?哪些方面的平等?我们的平等主义对手崇尚社会经济地位的平等(socioeconomic equality)【译注:后文略作经济平等】。有时解释为机会平等,有时解释为结果平等(如今,两者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结果不平等被当成机会不平等的初步证据)。我们拥护的是什么样的平等? 自由意志主义的平等通常被理解为法律上的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由意志主义者确实援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反对经济平等主义的各种项目(如劳工法和反歧视法赋予员工随时终止雇佣关系的权力,却不允许雇主这么做)。 但法律上的平等局限太大,不能树立自由意志主义的理念。正如经济平等主义者发现法律上的平等是不够的,因为(阿纳托尔·法朗士的名言),“法律既禁止富人,也禁止穷人在桥底下睡觉”。举个例子,如果非正义的征兵从男性扩展到两性,自由意志主义者不会为此欢呼;这样做在法律上更平等,但却一点也没有增进自由。正如穆瑞·罗斯巴德写道: “平等待遇的正当性首先取决于待遇本身是否正义。举个例子,如果琼斯和他的追随者建议奴役一群人。我们能“正义地”主张必须平等地奴役每一个人吗?假设一人有幸逃脱。我们要谴责他逃避施加给同伴们的司法平等吗?【注1】” 同样的道理,平等的自由权不足以准确表达自由意志主义的理念。每个人都平等的拥有一点点自由,那并不是自由意志主义者的世界。我们可以像斯宾塞一样主张平等自由法则,但法则不仅要规定平等的自由权,还要规定最大的自由权,真正起作用的不是平等。平等自由法则顶多把平等看成对最大自由权的约束,而不是其基础。 我用“顶多”一词是因为也可以合乎逻辑的说,平等的自由权是最大自由权的结果,而完全不是对其的约束。再引一次罗斯巴德: “如果有人想呼吁每个人买一辆汽车,他这样阐述这一目标:“每个人都应该买一辆车”。而不说:“在购买汽车上所有的人应该平等”。斯宾塞的平等自由法则是多余的。如果每个人都能自由地做他想做的一切,由这一前提可以得出,没有任何一个人的自由被破坏或被侵犯了。“平等自由法则”中的“平等”概念没有正当的地位,它被逻辑量词“每一个”取代了。“平等自由法则”可以改名为“完全自由法则”。【注2】” 但是,如果对于我们理解的自由社会来说,法律上的平等以及平等的自由权都是不够的,那么怎么才能从生而平等推导出我们的自由权利?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回到杰弗逊的思想源泉-洛克,他告诉我们什么是自由意志主义的“平等”:即一种状态。 “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比别人多的权力。极为明显,既然同根同源的人们与生俱来地享有一切同等有利的自然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应该有从属或臣服关系。【注3】” 简而言之,洛克和杰弗逊所指的平等是权力的平等:禁止任何一个人“从属或臣服于”另一个人。既然A干涉B的自由构成B对A的从属或臣服关系,那么自由权就直接来自“权力和管辖权”的平等。洛克解释说: “人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而且,我们既赋有同样的能力,在同一自然社会内共享一切,就不能设想我们之间有任何从属关系,能授于我们毁灭别人的权力,就好像我们生来是别人的牺牲品,如低等动物生来是供我们利用一样。【注4】” 这是明显的前康德式陈述,不能把人视为别人达到目的的手段。(同样请注意,洛克和杰斐逊怎样援引独立作为权力平等的必然结果和释义。) 现在,我们理解了为什么经济平等和法律上的平等都达不到洛克式激进平等的标准。这两种平等形式都没有质疑那些执法者的权力;它们必须依靠执法者来确保被管理的人之间的平等。因此,尽管经济平等的支持者口号喊的很响,但他们与法律上平等的支持者一样,都没有挑战现有的权力结构。两种平等形式都要求当权者有所作为;但如此一来,他们就承认、甚至要求执法者拥有与其他人不平等的权力。 自由意志主义的平等版本不会这样自我设限。正如洛克认为,权力的平等必然导致拒绝执法者,进而拒绝法律制度本身拥有任何超出公民个人的权力: “在这种状态下,自然法的执行权便交给了每一个人,每个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因为,在那种完全平等的状态中,自然而然地,没有人享有高于别人的地位或对别人的管辖权,所以任何人在执行自然法的时候所能做的事情,必须人人都有权去做。【注5】” 洛克式平等不仅包括在议员、法官和警察面前的人人平等,而且最重要的是普通人与议员、法官和警察的平等。 根据这一标准,支持无政府资本主义的罗斯巴德才是古往今来最一致、最彻底的平等主义理论家之一。《反叛自然的平等主义》的作者罗斯巴德要是听到这样说他,很可能从坟墓里跳出来;但是,正如我们将看到的,安·兰德曾说资本主义毋庸置疑是致力于平等的:从许多方面看,不管是对平等的捍卫者还是反对者来说,怎样正确理解平等都是一个不为人知的理念。 洛克之后,自由意志主义者们划分为两个阵营。一些人像罗斯巴德一样,把洛克式平等奉为任何法律制度都应该遵循的绝对标准。其余的人则跟随洛克本人,把纯粹的洛克式平等对法律制度的约束视为不可行,于是支持放弃一部分洛克式平等,刚好能让法律切实可行地保护剩余的洛克式平等。 我本人站在第一个阵营里;在我看来,洛克对洛克式平等与法律秩序的运作不相容的论证,不是犯了以偏概全的合成谬误(the fallacy of composition),就是犯了抽象误置为具体的谬误(the fallacy of misplaced concreteness)。【注6】(例如,洛克错误地从每个人都应该向第三方法官递交纠纷的主张,推断出应该存在一个每人都能提交纠纷的第三方法官,这就像从每一个人都至少有一个喜欢的电视节目,变成了至少有一个大家都喜欢的电视节目。) 但是,即使第二个阵营是正确的,必须放弃一些平等才能保护剩余的洛克式平等;下述主张仍然成立:政府的一切特权必须严格限于运作法律系统,任何越权都构成对人类平等的不正当侵犯。无论如何,两个阵营都寻求对洛克式平等的最小背离。因此,自由意志主义历来把批判火力对准普通人和执法者(以及他们的亲信和政府特权的受益者)之间的权力不平等。正如安东尼·弗卢写道: “统治精英们认为理所当然的裁决,结果既有可能是被统治的人之间的平等,也有可能不是。至于发号施令者和服从命令者之间,当然一丝平等也没有。【注7】” 温迪·麦克尔罗伊考证了女权主义运动内部三种不同平等主义理念的相互影响:“主流”理念-法律上的平等,和两个更“激进”的理念:1、“经济平等”-麦克尔罗伊认为是社会主义或马克思主义理念;2、我所说的“权力平等”-麦克尔罗伊称之为个人主义或自由意志主义的理念: “在女权运动中,平等的含义各不相同。在女权运动史上的多数时期,美国主流女权主义者认为,平等意味着现行法律下的平等待遇和现有制度下的平等代表权。重点不是改变现状而是融入其中。更激进的女权主义者抗议说,现行的法律和制度才是不公正的根源,因此不能进行改革。这一点可从她们的平等观反映出来。对个人主义者来说,平等是一个保护个人权利的政治术语,即保护每一个人对自己身体的道德管辖权。对于女权社会主义者,平等是一个社会经济地位术语。马克思主义划分阶级的参照物是看其与生产方式的关系,而自由意志主义的分析标准则是看阶级与政治手段的关系。社会划分为两大阶级:用政治手段-暴力获取财富或权力的阶级,以及使用经济手段的阶级,经济手段必须基于自愿互动。前者是统治阶级,他们以占有后者的劳动和财富为生。【注8】” 从自由意志主义的角度看,足以令人尴尬的是,经济平等主义者是统治阶级的辩护士。 很少有人认识到,自由意志主义者对经济平等主义提案的抵制,其本身才是基于平等主义的理念。然而,这是千真万确的。据我所知,阿马蒂亚·森是唯一认识到这一点的经济平等主义者;然而,森的特例反证了这一规律。因为他也没理解要点:他把自由意志主义的平等解释为平等的自由权,前面我们已经提过这样的解释是不够的。森是这样理解这个问题的: “自由意志主义的思想家们不仅反平等主义,而且正是因为他们把自由看得高于一切,才被定性为反平等主义者。他们这样看待平等和自由之间的关系是完全错误的。自由意志主义者一定认为人应该拥有自由这一点很重要。如此一来,则诸如“谁应该拥有自由?”,“应该拥有多少自由?”,“怎样分配自由?”,“平等到什么程度?”等问题会接踵而至。因此,为了补充自由至上的主张,平等的问题立刻显现。接下来必须凸显如何在相关人等之间分配权利,才能补足自由意志主义者的主张。事实上,自由意志主义者的自由诉求通常包括“平等的自由权”的重要特征,比如,坚持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等。自由是可以应用平等的领域之一,平等是分配自由的可行模式之一。【注9】” 森的分析是混乱的,原因有两个。首先,如前所述,平等的自由权不是自由价值的补充,而只是根据完全自由的理念得来的。(森之所以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很可能由于他把自由看成一个积极的术语,干这个或干那个的自由,这种情况要求尊重别人的自由,因此也就限制一个人自己的自由,从而不可能让所有的人都自由。但是,如果把自由理解成消极的术语,即免于强制干预的自由,那么完全可以让所有的人都自由。)第二,森以为在自由意志主义者眼中,自由的价值是碰巧得来的,平等主义的考虑就应该紧随其后。他没有认识到,在洛克的意义上,自由本身根植于平等。 在我看来,反对经济平等主义立法的理由正是平等主义的;此类立法必然强制异议者服从政府决策人,强迫他们屈服于税收和管制,从而预设了前者和后者之间的权力不平等。正如米塞斯写道: “重要的是要记住,政府的干预总是意味着暴力行动或暴力威胁。政府开支不管花到何处,都是由征税得来。交税是因为纳税人害怕抵抗征税者。他们知道,不服从和抵抗是毫无希望的。只要此状况不变,政府就能够征到它想花的钱。政府的最终手段是使用武力,警察,宪兵,军队,监禁和死刑。政府的基本特征是用殴打,杀害,和监禁来推行法令。那些要求更多政府干预的人,最终要求的是更多的强迫和更少的自由。【注10】” 社会主义的无政府版本也好不到哪里去,只要有人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实施再分配政策,无论强制者是公职人员还是公民个人,也不管他们代表大多数人还是少数人,都造成强制者与被胁迫者之间的权力不平等。霍布斯丛林也一样无法体现权力的平等。在霍布斯丛林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其他人,但只要有一个人成功地让另一个服从自己,就形成了权力的不平等。 霍布斯丛林也可以代表权力面前的机会平等,但就此而论,自由意志主义者的主张是结果平等(顺便提一句,这就是为什么自由权是不可剥夺的)。只有防卫性的武力是正当的,因为防卫是恢复权力而不是侵犯权力。同样的道理,在一个理想化的民主社会里,每个公民有平等的机会担任公职掌握政治权力,这也仅代表获取权力的机会平等而不是结果平等,于是同样违反了洛克式平等。在自由意志主义者看来,如果真的“每一个人长大后都可以成为总统”,那么无异于欢呼“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攻击你的人”。 从道德的角度看,权力的不平等远比单纯的经济不平等更令人愤怒,因此,每当经济平等的要求与自由意志主义的平等相冲突时(两者一般都会冲突),必须优先考虑后者。 所以我断定,我认为这种说法不只是断言,而是可以论证的。但我现在不作论证,因为今天时间有限,而且在一定意义上说,没有必要论证。行动胜于言语,经济平等主义者本人的行动表明,他们认为权力的不平等比经济不平等更邪恶。我认识的大多数经济平等主义者一定会认为,比起获知同事薪水比自己高,被同事抢劫或殴打才更令自己愤怒。因此,在现实中,他们清醒地认识到哪种不平等才是更大的恶。事实上,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数经济平等主义者一丝不苟地遵循自由意志主义的原则,并期望别人也能同样对待自己。 下述反驳理由也不能成立-“经济不平等本身就是权力不平等的一种形式,所以出于同样的原因应该被禁止”。罗斯巴德指出,这样合并概念是自相矛盾的:   “A拒绝与B交换,我们能说什么…如果B挥着枪命令A交换?毫无疑问,“B使用了暴力”。暴力要么是侵略性,因此是非正义的;要么是防守性的,因此是正当的。如果我们接受“经济权力”的观点,我们必须选择后一种立场,如果我们拒绝接受,则必须采取前一个立场。走“中间道路”的国家主义者(Statist)不能合乎逻辑的说,有“多种形式”的不正当强制。他必须两者选其一,并相应地摆正自己的立场。他要么宣称只有一种形式的非法强制-公然使用武力,或者承认只有另一种形式的非法强制-拒绝交换。【注11】” 进一步阐述罗斯巴德的观点:以下两个立场是不一致的:1、禁止所有洛克式不平等,哪怕只禁止大多数洛克式不平等。2、把经济不平等和先行使用暴力都当成洛克式不平等。因为要想有效地禁止经济不平等,必须系统、大规模的先行使用武力。因此,如果经济平等主义者想逻辑一致,只能用他们自己的理念取代洛克式平等,而不能称其扩展了洛克式平等。(本观点同样适用于那些认为消极权利虽然好,但我们也需要积极权利的国家主义者 –…
The Evil of the “Axis”
Governments of any sort simply can’t be trusted with nuclear weapons.
Anarchy and Democracy
Fighting Fascism
Markets Not Capitalism
The Anatomy of Escape
Organization Theory